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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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章程、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教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学院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代表的产生:以各系、部和机关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当选代表应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

(二)代表的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

(三)代表的构成:坚持既照顾到学院工作各方面,又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代表名额一般应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5%,其中教师、一线人员应占代表数的60%左右。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代表的任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如不履行义务或不能正确代表教职工意愿,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并及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教职工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保留本届代表资格。

(五)选举(罢免)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罢免)的同意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罢免)结果方为有效。院党委成员等有关同志参加各系、部和机关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

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发展改革和建设中做出表率。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教代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和主持下进行。

(一)主席团组成:当选为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一线教职工代表。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代表和先模人物代表。

(二)主席团产生:由院党委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经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三)主席团设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必要时可设大会常务主席。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系、部和机关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系、部可联合组建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开会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届期为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问题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由院党政工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定,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院行政要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全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从事相关工作的代表担任,也可由非代表专业人员担任,经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征集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

(二)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对责任部门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四)根据督查情况和群众意见,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完成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关于教代会议题的建议,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负责教代会的组织工作;

(三)指导协调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解决教代会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主人翁意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调动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教代会情况;

(七)处理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学院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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